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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烟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8〕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此次普查的意义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对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依法实施,圆满完成我市的第二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本次普查的对象为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产设备、信息化和科技活动情况等。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本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推动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部门负责做好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及需要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参与清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与指导;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市建设局和房管局负责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财贸办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化局负责协调;涉及旅游方面的事项,由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涉及外经外贸方面的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广电局负责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和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为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烟台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抽调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力强、业务熟悉的人员组成经济普查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聘用、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要选派1-2名财务、统计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按时拨付。要落实普查机构的办公场地,配备各类办公设备特别是数据处理设备,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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