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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碑设立制度》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各地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是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的主体,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在执行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国土资源局其它业务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动态巡查工作。银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6个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活动,对全市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划分巡查区域,由县、区(市)国土资源局、执法队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进行巡查。主要动态巡查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四)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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