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狠抓水上交通安全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对现有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管理、法律、技术的安全管理干部。要教育和引导水上安全监管干部坚持清正廉洁、服务人民、服务发展,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无私无畏、敢抓敢管。要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机制,提高安全管理干部和人员的待遇,确保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干部队伍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足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大力发展基层乡镇(街道)的水上安全专兼职队伍,做到乡镇(街道)管船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落实”,加大乡镇(街道)管船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乡镇(街道)一线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五)狠抓安全文化和宣传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村群众、学生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日常性、群众性安全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重视水上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港口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船主和船员的培训力度,强化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满足船舶安全航行的要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方案,搞好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落实安全主体和管理责任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健全协作机制
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进一步完善“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配合协调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全力支持港航、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对港航、海事管理机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市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归口管理责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指导,适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落实经费保障
市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投入力度大、工作开展具有典型效应的区县(自治县)给予一定补助,对经费投入困难的贫困区县(自治县)给予扶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需要政府负担的经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