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一要突出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干部、固定职工),应按规定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未实行个人缴费的,要尽快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并同时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企业化管理、财政差额拨款或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按照统账结合的办法落实参保措施。要突出抓好教育、卫生系统、县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工作。各级机关、人民团体的没有纳入财政全额供养的编外工勤人员、临时性用工也要按企业办法参加基本养老和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要调整支出结构,缩减其他行政性支出,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列入年度经费安排,未达此标准的单位,不得将经费用作购置小汽车、高档办公设备和出境考察。到2009年底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率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要达到100%。实现人人都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要强化征缴措施,不断提高实际缴费人员比例。各地要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接续社保关系为重点,尤其是对“零参保”单位实施监控,促进企业从业人员都要依法参保,不断提高实际缴费人员比例。要采取包括行政、经济直至法律手段,强化征缴措施,做到“五个强化”和“五个提高”,即强化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企业年检和缴费申报工作,提高社保登记证年检比例;强化欠费清理,提高应收尽收水平。强化部门沟通配合,提高“五方联动”工作效率,把扩面征缴措施落到实处。2008年,社会保险新增参保人数力求突破4.9万人以上。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8、21、18、16和8.3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2.3和8.5万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
三要明确征缴主体,全面推进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机制。要借鉴本省其他地市开展地税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成功经验,运用地税部门的刚性手段,全面推进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真抓实干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征缴主体关系,合理调配资源,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尽快形成适合我市实际的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促进社保费征收实现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