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工作的通知
(阳府〔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工作部署,做大做强经济总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以良好的投资环境承接珠三角的产业转移和推动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双转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社会保险是实现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有力载体。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针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偏高的实际,在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承接珠三角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有利于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破解企业欠缴难题、有利于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作、有利于推动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出发,适当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以此作为落实“双转移”战略部署,增加就业岗位、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实现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从2008年8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20%暂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8%维持不变。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为23%。
二、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政策性历史遗留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险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显现。部分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经济效益较差,财政困难等原因,欠缴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数额较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加大,成为当前我市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拿出破解这些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为推进“双转移”创造条件。按照依据政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作出妥善处理。对财政资金偏紧,自身经费不足和应保未保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欠费单位提出申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具审核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全额缓缴社保费滞纳金的办法;对改制和生产经营不正常的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国企改革办公室(县区没有设国企改革办公室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在清缴欠费时实行全额缓缴滞纳金。上述申请缓缴滞纳金的欠费单位必须在该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半时间内(即2009年12月31日前)交清欠费,否则将产生新的滞纳金。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统计时点连续欠费12个月以上的,根据劳社险中心〔2002〕70号和粤办发〔2006〕26号文件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对欠费时段补缴金额到帐前作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中断后需要续办社会保险关系的,允许续办参保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