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
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业经五届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我市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力量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表彰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市内外有功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引进的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及引进市外资金投资新建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性企业和旅游业(酒店除外)项目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项目,并在本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和缴税的,对项目引荐者给予奖励。
项目引荐者是指引荐外来投资商到我市投资,促成项目落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奖励办法及标准
项目引荐者按项目购地资金、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申请招商奖励:
(一)引进项目购买土地,按项目用地一年内缴交的购地款的1%给予奖励;
(二)如果引进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生产型项目和旅游业(酒店除外)或市政府认定等用地少投资额较大的项目,也可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投入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如已取得购地奖励,须在该奖项中扣减)。
(三)如果引进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项目、世界500强境外企业项目和中国100强企业项目,两年内投资额超1000万美元的,在原来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金为引进项目的全部奖金,引荐者为多人时,奖金由引荐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四条 奖励程序
(一)引荐者的确认。引荐者从项目洽谈开始时应到市外经贸局备案,并不断通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方书面认可,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