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8〕1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
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
精神病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肇事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精神病人: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本规定所称肇祸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
刑法行为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精神病人治疗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辖市(区)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