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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地质灾害隐患
  在汛期来临前,各县、沙坡头区各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各县、沙坡头区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凡是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行政村(自然村),应设立地质灾害预警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威胁人员较多、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在醒目处设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墙或告示牌。市(县)建设、水利、交通、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风景区、电力等基础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三)增加投入,加强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避让
  各县要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要按照“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者合理分担”,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
  对位于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区、交通干线、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学校附近的地质灾害点应首先进行治理。对暂时难以治理的灾害点,在汛期前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努力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把资质条件关,并加强施工监督和工程监理。
  (四)普及知识,提高群众地质灾害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利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特殊节日,组织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对全社会特别是面向基层、农村进行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尤其是山区学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的培训。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学校都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汛期前进行一次演练。要加强师生发现险情、避免危险、遇险逃生等地质灾害知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行的方法,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对地质灾害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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