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交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
八十七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二十九条 乡村公交客运经营者未按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擅自变更或中止经批准的客运线路和站点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乡村公交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乡村公交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进行经营资格、行为和车辆技术状况年度审验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至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交客运车辆超载运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