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管控,负责对驾驶员违章行为的查处,坚决打击违法载人、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
(二)加强对农用车辆安全行驶的监管,严禁农用车载客;
(三)协助运政管理部门整顿客运秩序,坚决打击扰乱客运秩序的行为;
(四)加强对农用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规范农用车辆的运输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乡村公交客运经营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或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交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乡村公交客运车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交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六十七条的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