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乡村公交客运票价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应当充分考虑经营成本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确保乡村公交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乡村公交客运具体线路的运价由运营企业提出申请,物价部门依据路况及里程核定,由运管机构监督执行。
乡村公交客运公司及经营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票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七条 乡村公交客运公司及经营责任人应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运送旅客,不得无故拒载、甩客、绕行,中途不得无故将旅客交给其它车辆运送。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包损坏、丢失的,要按相关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乡村公交客运车辆超过核定的载客定额运行。
第十九条 拖拉机、货运车辆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车辆不得从事农村客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各相关部门、乡(镇)及运营企业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原则,切实履行乡村公交客运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交便民服务公司(含分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
(二)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实行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规则。
(三)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行驶、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和行政村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乡村公交客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农民出行 安全教育;
(二)负责农民工出行客运车辆的组织,履行农民工出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坚持合理布局、方便快捷、服务高效的原则,在所属行政村(含自然村)设立乡村公交客运“便民服务站”;
(四)协同公安交管、运政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乡村公交车辆交通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