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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乡村公交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乡村公交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乡村公交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卫市乡村公交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乡村客运事业的发展,改善乡村的交通状况,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公交客运实行“布局合理、数量适度、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扶持发展乡村客运,方便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乡村公交客运是指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山区或部分川区乡(镇)到乡(镇)、乡(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公交旅客运输。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公交客运工作。两县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交客运工作;沙坡头区的乡村公交客运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公交客运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市、县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公安、工商、建设、安监、保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公交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乡村公交客运线路布局,以经济实用,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要为原则。客运班线必须一端位于乡(镇)或村,一端位于行政村或自然村,成为连接乡村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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