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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政府要按照肇府[2006]86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列入市“五十家重点耗能企业”属省“双千节能行动”中的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报省经贸委核定,并抄送市经贸局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2月25日前,各地政府要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送市经贸局、发改局。由市经贸局、发改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5日前编写我市节能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于3月10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办,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经贸委。

  市经贸局、发改局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各地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三)按照国发[2007]36号文规定,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节能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分别由各地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经贸部门会同发改、统计、质监等部门组织社会各界专家组成评估组,分别对辖区内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和市经贸局。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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