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标准和费用支付办法
(一)补偿标准。
1、地类的确认按土地承包证标明的为准,具体占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见附件一,沿线县(区)政府按此补偿标准执行。
2、塔基占地补偿。按塔基基脚范围以内实际占地面积计算,按相应地类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租用林地、荒山荒地作临时用地的,其租金为每亩每年1000元(含补偿、青苗等费用);租用耕地作临时用地的,其租金为每亩每年2400元(含补偿、青苗等费用),并由租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由当地占迁工作机构认可后,租地单位参照所占地类的占地补偿标准,在扣除所缴租金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占迁费用
本项目占迁费用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主要包括占地拆迁补偿资金、占迁机构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包干协议》的规定,结合占地拆迁工作进度,拨付占地拆迁补偿资金。
2、占迁机构工作经费
根据项目业主单位与沿线县(区)共同核定的占迁工作量和补偿资金总额,按照3.5%的比例计提沿线县(区)(含乡镇)占迁工作经费。
3、不可预见费
按项目占地拆迁包干总费用的4%预提,用于处理项目建设中有关占地拆迁的特殊性问题。
四、关于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参照我市绕城高速和赣江公路大桥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五、关于线路工程建设中青苗补偿问题。
施工单位应做到文明施工,尽量减少对农作物、树木的损坏。线路工程建设中的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按5800元/公里标准执行,由县(区)或乡政府实行经费包干、工作包干。
六、有关税费的缴纳
1、水土保持生物设施补偿费。依据赣水保字[1995]013号文件规定,省重点工程按0.6元/平方米标准缴交。
2、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文件以及省重点工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向省财政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报转或审批相关手续。省财政厅在收到建设单位缴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10个工作日内将其中的1.8元/平方米划归省林业厅统筹安排,其余部分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该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临时用地若占用林地,由有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