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政函〔2008〕73号)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交计文〔2008〕19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京平高速公路是政府还贷公路,由市路政局作为管理主体,并委托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费管理。
二、同意京平高速公路设置吴各庄、夏各庄2个主线收费站,设置半壁店、李桥、沿河、北庄头、北务、薛家庄、打铁庄、南张岱、赵庄户、东高村、稻地、南太务等12个匝道收费站。
三、同意京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标准按0.5元/公里·标准车计收。收费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费之日起不超过1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