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责任分工
(一)交通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黑出租”和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电动、人力三轮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维护客运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交警部门:以贯彻落实《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为契机,严格落实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制度,严厉查处各类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驾驶、故意遮挡车辆牌照、乱停乱放和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做好客运人力三轮车限时限线工作,严格查处并收缴报废、拼装车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公安部门: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提供安全保障,对暴力抗拒执法,围堵、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的非法客运车辆,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和煽动、组织群众上访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置;依法查处、迅速侦破运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四)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管理职责,严厉查处、取缔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取缔客运人力三轮车非法交易市场,依法查处人力三轮车非法生产、改装窝点,强化机动、电动三轮车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三无产品”销售。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企业、汽车改装厂、机动车修理企业等进行清理和整顿。
(六)城管执法部门:依据《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地点停放的车辆进行及时清理和整治,维护市容市貌。
(七)民政部门:认真开展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低保及社会救济工作,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民生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八)残联部门:认真开展残疾人资格、等级清理整顿,严把残疾证的审核和发放关;做好从事非法经营的特困残疾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积极扶持残疾人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就业方式。
(九)卫生部门:做好突发疾病、伤害事件的应急救助处置工作。
(十)法制部门:做好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审定和把关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文明、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