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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
(中府办〔2008〕74号)


市属各单位:
  《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及《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业经十三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计划制度。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前期调研和按时报送审查工作,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项目得到有效落实。严格控制计划外文件的数量,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政府月度经济分析会上确定的项目外,计划外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受理,由市法制局直接退回。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起草部门应说明理由,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市长批准后转市法制局审核。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送审程序制度。起草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调查论证、协调意见工作,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草案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部门对草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时公民反应较大的问题,起草部门在文件送审时,应向市法制局说明情况。起草单位未就文件草案内容进行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重复照搬上位法或未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能够协调的操作性问题未能协调一致的,市法制局对报审文件不予受理,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讨论,由市法制局直接退回。
  三、充分发挥部门法制科室职能。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部门法制科室初审把关,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附有部门法制科室的审查意见。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工作,在收到起草单位或市法制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认真组织讨论、及时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该文件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不得以该文件未征求其意见为由不予执行;因未及时反馈意见而导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出现涉及该部门工作职责的重大错漏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不按《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府〔2005〕55号)要求起草送审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将在市直机关依法行政实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六、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情况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不力的单位,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

  附件:1、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计划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200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序号文件名称起草部门
1中山市支持旅游商品开发暂行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局
2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市发展和改革局
3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8年版)市发展和改革局
4中山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局
5中山市工业产品购销化流通办法市经贸局
6中山市破路、占道、挖掘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7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8中山市市政消防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9中山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10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监管办法市建设局
11中山市市域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标准市建设局
12中山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建设局
13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市规划局
14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15中山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市国土资源局
16中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水利局
17中山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及超额累进加价办法市水利局
18中山市工业和第三产业计划用水管理及超计划累计加价办法市水利局
19中山市道路交通设施技术总则市公安交警支队
20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办公室
21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市法制局
22中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市法制局
23中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
24中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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