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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标底(业主内控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特别是我市一段时期内交通建设的实际成本,在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四)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不受国家颁发的各项计价依据的约束,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五)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费用
  (一)变更费用应严格按广东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二)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明确变更工程数量。工程变更或变更工程数量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设计基础资料不足等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
  (四)变更费用单价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2、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的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含总承包人)编制补充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查确定;
  4、合同中有约定变更费用处理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费用。
  (五)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计列办法:
  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
  2、从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而节余的费用中计列;
  3、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或因变更费用等原因造成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筑安装费,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
  第十二条 工程索赔费用
  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条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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