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其中,6月底完成组建机构、落实经费、人员和场地等工作;7月份开始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试点、选调与培训普查员、划分普查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等;8月份开始宣传发动、单位清查摸底;9月份开始进行单位清查、物资准备、数据处理准备等工作。
(二)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1~6月)。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记、普查表收集整理、数据审核录入、复查验收、数据评估上报、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三)数据发布、资料出版和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2009年7月~2010年)。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普查公报、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编辑普查资料汇编、撰写普查工作总结、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名录库开发应用、完成普查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和普查资料归档等。
五、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中山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府办函〔2008〕62号),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下称市经济普查办),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于6月底前将机构成员名单报市经济普查办(联系人:陈恺凡,电话:88238030,传真:88338847)。要按照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并保证普查机构与人员的稳定。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六、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市、镇(区)两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要按照《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精神,认真落实普查所需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