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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的意见
(鹤政〔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实施的重大惠民举措,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市自 2003 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以来,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农民参合率接近 100% 。为进一步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防范新农合基金风险,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高效运转,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

  我市参合农民近百万,基金总额近亿元,管理工作繁重、难度较大。当前我市新农合管理机构还不完善,特别是乡镇新农合管理机构管办不分,不利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影响了监管质量和效率。必须尽快建立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健全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市、县(区)编制部门要抓紧制定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编制意见。原则上,市新农合管理机构不少于 8 人;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 10 万人以下的不少于 6 人, 10 万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增加。同时,建立新农合医疗卫生服务与基金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市、县 ( 区 ) 新农合管理机构,隶属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具体负责新农合基金的审核、支付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从乡(镇)卫生院剥离出来,纳入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由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统一调配,定期轮换。

  市、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满足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切实做好新农合基金的筹集工作

  新农合基金的筹集是实施新农合制度的基础。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新农合配套资金足额列入预算。市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市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 3 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县(区)财政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县(区)指标文件下达后 3 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县(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坚持政府主导、卫生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善程序和票据管理制度,探索降低筹资成本的办法,利用 8-9 月份的农闲时间,做好参合农民新农合资金的集中收缴工作,及时将收缴资金足额存入县(区)新农合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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