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制订 河北省政府2008年4月24日以冀政[2008]50号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设区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各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年度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设区市政府依照省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减排档案,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