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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省环保局制订 河北省政府2008年4月24日以冀政[2008]50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和省控重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

  排污单位每月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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