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应按照中央确定的补助政策,建立免疫规划经费投入长效机制。省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将中央补助我省的国家免疫规划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经费及时下达各地,将由省级集中采购疫苗的经费及时划拨省级政府采购专户;省级财政应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运转、预防接种等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免疫规划工作,切实保障本地区扩大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疫规划经费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门负责入学、入托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儿童入学、入托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随时收集与免疫规划疫苗相关的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问题的疫苗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疫苗。坚决依法打击贩卖假冒伪劣疫苗行为,杜绝假冒疫苗在市场上流通。
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努力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在责任范围内配合做好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三、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我省免疫规划工作“黄牌”警告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免疫规划长效发展的重要手段。在2007年黄牌警告评审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决定从2008年起开展免疫规划规范管理活动,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免疫规划工作制度和规范,做到有章可循、科学规范、考核有据,重点要加强乡、村级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对边远、贫困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免疫空白,提高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