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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生猪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任务分配为:临颍县13万头,郾城区11万头,召陵区11万头,舞阳县9万头,源汇区6万头,经济开发区0.1万头。
  三、生猪保险试点的工作任务
  (一)保险机构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市实际,我市生猪保险试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漯河市分公司和其所辖机构承保。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以作为保险对象: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猪只在1月龄以上,存栏量100头以上(含);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保险责任
  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生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重大病害包括:流行性乙型脑炎、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细小病毒、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龙卷风、暴雨、雷电、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生猪重大病害所引致直接死亡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依据县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
  (四)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
  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800元,保费48元/头。
  免赔率为:每次事故死亡头数的10%,最低不低于1头。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终止24时止。
  (六)保费管理
  1.投保人自负保费:由投保人在保单出具时一次性向保险公司交清。
  2.奖励措施:财政及其它用于生猪养殖的补贴,优先、从优支持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户,根据《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为调动养殖户参保积极性,对每头生猪市政府补贴和保险公司让利保费共计8元,即每头生猪实缴保费40元,各县区财政也应拿出部分资金给予补贴。同时参加保险的养殖场优先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项目补贴,金融部门给予重点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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