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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三)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除本《实施意见》第九条一款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士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证明,提交理论和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成绩单。

  十二、护士变更注册。

  (一)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执业医疗机构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批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的护理活动,以及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二)护士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时,应当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内变更注册。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执业证书》直接到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省际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的执业机构、执业地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到拟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受理变更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原执业注册部门通报。

  (五)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流动护士的管理,加强护士注册信息管理,确保注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和完整,要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管理,加强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并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十三、注销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四、《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补办。《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在《贵州日报》上予以公布15日后,申请人持补办《护士执业证书》申请书、报刊公告原件,按照首次注册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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