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护士执业证书》的办理:
1、申请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经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逐项填写《贵州省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统计表》(见附件),报经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汇总。
2、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填写的《贵州省护士执业资格审核统计表》,随上报文件一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3、《护士执业证书》的复核、验印和发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核准后,颁发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护士执业注册机构和要求。
1、护士执业注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州、地)、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2、凡持《护士执业证书》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3、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业注册的,除本条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证明和理论、实践技能考核合格的成绩单。
十、护士延续注册。
(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二)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护士重新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