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卫发〔2008〕100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护士条例》,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健全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长令〔2008〕第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护士条例》,依法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健全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加强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领导,完善护士执业管理制度,加强护士执业管理,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程序明确、依法管理,规范护理执业活动,促进护理队伍的建设,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

  二、遵循便于护士执业注册、优化注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实行省、地、县分级负责制。护士申请执业注册应分别向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合格,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护士执业证书》。在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三、凡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拟申请执业注册者,应向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执业注册申请,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对所辖区域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进行执业注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