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改进煤炭资源管理方式,尽快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集约节约开发型管理的转变。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按规划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一律不得核准、备案(或报请核准、备案)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新建矿井、3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洗选工程;对于低于准入门槛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环保部门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部门不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2012年前关闭所有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的小型矿井。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要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煤炭勘探开发领域,增加基础地质勘探投入,提高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加大首山、扒村、王庄、张得等井田的勘查力度,使其尽快具备建井条件。加快许昌县西部、襄城百宁岗、王洛、关帝庙预测区资源勘查,寻找新的后备资源。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业权审批,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壮大煤炭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