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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

  4、慢性病和大病的门诊补偿。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慢性病和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一季度或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慢性病可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各地可适当增加慢性病病种数。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

  5、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后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补偿。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8、参合农民患肺结核,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肺结核病产生的住院费用(除危重病人抢救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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