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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


  暂不具备条件开展门诊统筹的地方,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可选择条件成熟的乡镇先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逐步推广。但不得将门诊统筹基金下放乡镇管理。

  2、家庭账户。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

  (三)其他补偿

  1、各县(市、区、特区)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制订或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5%,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明确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要组织体检的各县(市、区、特区),体检方案必须报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3、二次补偿。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二次补偿不属于常规的补偿办法。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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