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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


  (3)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在(1)、(2)两个方案中选择一个,并做好认真的测算,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

  (4)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40万以上农业人口的大县或历年资金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以上的县(市、区、特区),上述各级医院的补偿比例可上调5个百分点;农业人口少于15万的县(市、区、特区)补偿比例可下调5个百分点。

  3、保底补偿。在县(市、区、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20%。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住院分娩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在乡镇级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力争实现正常分娩免费, 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二)门诊补偿

  1、门诊统筹。大力推行门诊统筹。各县(市、区、特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

门     诊

县以上

 

 

 

 

封顶线(元)

30-35%

35-40%

40-45%

45-55%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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