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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
  (4)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5)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二) 房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1、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4)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原件留存)。
  (三) 房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权利范围(限同坐落内)、权利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应当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变更的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因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可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权利价值增加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 房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
  (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文件(原件留存)。
  3、已登记的典权终止,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办理。
  (五) 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登记
  1、以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决定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并用红线标注抵押范围(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总承包的,提交房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施工一项总承包的,提交总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7)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六) 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1、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转让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七) 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1、抵押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权利范围(限同坐落内)、权利价值、约定期限等变更的,应当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八) 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原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登记证明(原件留存);
  (4)证明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终止的文件(原件留存)。
  (九) 核准房屋他项权登记的条件
  申请房屋他项权设定、转移、变更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1、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押情形;
  2、申请人是设定、转移、变更房屋他项权的当事人,如以房屋设定他项权的,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如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
  3、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范围内(以非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除外);
  4、无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记载;
  5、无他人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记载;
  6、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记载;
  7、符合《条例》四十四条规定。
  (十) 房屋他项权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五、预告登记

  (一) 预售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房,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同时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提交申请书(原件留存);
  2、商品房销售许可核准的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通知预售人领取预售登记证明。
  (二)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1、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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