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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接管房屋合同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10、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的转移登记
  (1)因国有房产授权经营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授权经营的企业。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授权经营的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产权交易鉴证书(原件留存);
  ⑥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11、房屋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1)因房屋调拨、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接受调拨房屋的单位。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调拨、划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
  12、房屋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1)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书或者遗赠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1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的转移登记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等法律文书指向的房屋权利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4)申请人不能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不能提交证书的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需要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还应当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
  14、因增减共有人的转移登记
  (1)因增加房屋共有人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所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共有人减少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共有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房屋共有人增加、减少的合同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15、因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1)按份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共有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4)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5)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16、核准房屋转移登记的条件
  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1)转让方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或者预售人,受让方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房屋受让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范围内;
  (3)无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记载;
  (4)无他人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记载;
  (5)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记载;
  (6)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应当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房屋转移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三) 变更登记
  1、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
  (1)因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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