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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基本内容

  (一)奖励对象:我市农村符合政策生育并且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年满40周岁的独子户夫妇。

  (二)奖励标准: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各50元,按年计算,以年(自然年度,下同)为单位发放,每年兑现一次。

  (三)奖励时间:2008年1月1日前符合领取条件对象,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对农村独子户夫妇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2008年1月1日前的奖励金不再补发);2008年1月1日以后进入的领取对象从确认符合领取条件的当年开始对农村独子户夫妇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男方兑现至年满60周岁为止,以后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扶助金;女方兑现至年满55周岁为止,以后按市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至年满60周岁,以后按国家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再享受市级奖励扶助金;发放对象亡故的,从亡故的次年起不再兑现奖励扶助金。

  三、资格确认

  (一)夫妇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户口认定以公安户籍为准,年龄认定按公安户口核准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

  (二)夫妇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后持有效生育证生育,1980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18周岁零9个月;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时男方必须年满22周岁零9个月,女方必须年满20周岁零9个月。(198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婚龄并登记结婚、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结婚证、198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年龄按前款执行)

  (三)夫妇双方均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四)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妇。

  (五)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农村独子户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

  四、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

  符合领取条件对象,随时可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农村奖励扶助金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三份,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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