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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和不良医德医风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培训3至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广大医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至省卫生厅。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厅注册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严格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名单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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