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二)考核期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
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8年8月1日开始启动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06年1月1日一2007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应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6),报送相应的执业医师注册机关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通知书样式见附件7)。各市(州、地)卫生局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和所辖县卫生局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样式见附件8)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制定本地区不同类别和不同专业医师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业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面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