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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大劳发[2006]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政策,保证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稳健运行,现就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改制和关停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6]13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企业的医疗统筹费年缴费标准由目前的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原执行8000元缴费标准的区市县提高到1万元)。2006年上半年已按人均1万元缴费的单位,应在下半年缴费中按照上述标准一并补齐。

  二、破产及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按人均12万元一次性缴纳。已参加统筹并按年度缴费的单位,在破产、改制时,仍按照人均12万元一次性缴纳医疗统筹费。

  三、市医疗保险中心要视统筹资金到位情况,按照提高后缴费标准统筹资金的80%核拨给定点医院,在年内分次拨付到位。其余20%仍作为调剂资金和对离休干部本人医药费节余的奖励资金。

  四、各经办机构要积极做好参加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缴费及补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单位要按照大委办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及时主动缴费。定点医院应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离休干部能够得到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

  五、调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缴费标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要从稳定社会大局的角度出发,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把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解决到位。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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