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滨政发〔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发挥重点建设项目的带动作用,推动我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点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重点建设项目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投资结构调整和投资持续增长。特别是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及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具有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带动产业升级能力强的特点,是今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和强大引擎,对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重点项目的地位和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把握重点项目的确定原则
(一)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使用国债及其他政府性资金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
(三)能够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技术项目;
(四)跨县(区)并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十大产业(链)集群骨干项目。
三、加强重点项目管理,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一)明晰重点建设项目的职责。滨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单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列入重大前期的工程项目,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要对项目单位项目前期工作搞好指导,优先办理立项手续;各级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要积极给予支持并予优先办理,保证项目建设合理用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决算的管理监督,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和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优先办理重点项目的各项审批事项,保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供电、城建、交通、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严格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类重点建设项目立项后,向市重点办提报工程初步设计,市重点办在权限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审批或核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减少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项目,由市重点办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后核准;重点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市重点办或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