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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5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我省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形势较为严峻。2007年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发生事故死亡147人,同比多死亡43人,上升41.35%;2008年3月以来。全省连续发生4起金属非金属矿山3人以上死亡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我省列为监管的重点地区。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 [2007]2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安委办(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等单位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全力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省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工作。对监管监察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单位,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推进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安全投入,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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