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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程序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会议开始前,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提交工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且应有三分之二委员或女职工出席,且须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女职工同意,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方能通过。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后,由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中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六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经合法性审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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