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四)男女同工同酬;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事项的标准不得违反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内容:
(一)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期限;
(二)男女同工同酬有关规定;
(三)男女公平竞聘上岗有关规定;
(四)保障女职工公平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
(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依法享受工作安排、工资、福利待遇等;
(六)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七)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八)变更、解除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的程序;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协商确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的人员。
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由3至10人组成,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一方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本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在女职工特殊权益谈判代表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女职工代表。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女职工推选的女职工代表担任。女职工首席代表应当从协商代表中产生。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可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产生。
第十二条 企业一方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以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