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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9号)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企业全体女职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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