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综治办: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组织协调有关综治委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
省经贸委:加强企业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杜绝本省产品流入传销渠道。
省教育厅: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防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的群防群治工作。
省公安厅:对涉嫌传销的举报,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积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大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支持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强对城市及周边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仓储、培训场所和人员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立案查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其他执法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省监察厅:对政府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省民政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省司法厅:结合“五五普法”,做好《
禁止传销条例》宣传工作。
省财政厅: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的经费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等级备案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活动进行依法查处。
省商务厅:严把直销企业市场准入关,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日常监管,共同维护好直销市场秩序,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省地税局: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活动中的涉税违法行为。
省工商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依法查处涉嫌传销和违规直销的行为,加强对直销企业和转型企业的日常监管;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省法院:对起诉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审理,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省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依法从快批捕、起诉,积极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注意发现和查办放纵传销行为的职务犯罪,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贵州银监局:依法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对涉嫌传销组织、人员的往来账目、资金的查询、查封、冻结工作,根据需要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的账户及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证据材料;情况紧急时,依法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配合公安部门先行冻结涉嫌传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