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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滨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述职人)每半年和年终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每年度与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职责履行情况,县(区)分管负责人报告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和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责情况。
  第四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五条 述职每半年、年终各进行1次。述职人要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的述职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与述职报告一并上报。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述职报告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述职情况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述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起执行。

  附件:1.需报送《述职报告》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览表》的部门和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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