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推动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中试基地,加大知识产权实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火炬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植物新品种专项计划等各类计划,应将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项目安排的一项重要指标,推进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发展壮大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产业,形成产业集聚,提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四)积极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培育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构建服务全省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服务平台。制定和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评估规则,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孵化实施机制和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审贷流程,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实施和产业化。
(五)推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支持科技创新主体以科技创新成果为基础,积极参与国家及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推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有机结合,把技术优势转化为标准优势。
(六)对放弃知识产权的限制。科技创新主体拟放弃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实施的或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发明专利权,应当在放弃之前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非经审查批准,科技创新主体不得自行放弃知识产权。
(七)知识产权权益维护。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防止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发现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或与项目有关的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申请(登记)非职务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职能
(一)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制度。在省科学技术、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奖励评审中,要把参评项目的技术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和授权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下列奖项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或者经检索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评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