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4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九日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若干意见
(省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创新对提升我省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国际、国内的经济竞争,我省仍然存在观念滞后、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和市场环境,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的问题,切实加强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提升竞争能力为宗旨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推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以下统称科技创新主体)的共同职责。
二、促进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创造
(一)推进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工作的服务和指导,采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主体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围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二)加强专利信息的利用。科技创新主体从事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各种研发活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的利用,认真开展中外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提高研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发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研发过程中,要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动态,及时调整研发方向。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他人申请专利,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及时调整研发方案,或者终止执行该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重点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建立主要研发方向或主导产品专利文献专题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