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乡统筹、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对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综合规划,实现城乡之间规划全覆盖工作的无缝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协调发展。
4.资源节约、生态优先的原则。把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作为规划全覆盖工作的重要目标,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放在战略位置,加强对土地、水、能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脆弱资源的保护,引导城乡建设走城镇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发展道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完成县域村镇布局规划及小城镇总体规划,完成中心村庄规划。至2009年底,实现全市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应专项规划全覆盖,城镇总体规划和重要专业规划全覆盖,城镇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全覆盖;实现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健全市、县(区)、乡(镇、办)、村(居)规划监管网络,尽快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构建“横到边、竖到底”覆盖全市城乡的规划法规和监管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
(一)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依法公布城乡规划。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审批”的原则,积极引进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单位和人员编制城乡规划,精心选择相关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确保专家亲历亲为、认真负责。凡涉及具体规划设计问题,属政府安排经费的规划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办公室实行招标办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积极应用新理论、新方法,并注意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广泛参与。对审查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选择专家,做好技术把关,并对详细规划、建筑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同时,各县(区)要进一步深入实施“阳光规划”,落实《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实行“六公示、一监督”和公开查阅、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使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成为发扬民主、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过程。
(二)严肃规划的审批修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城乡规划的审查、批准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批准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划确需修改、调整、修编的,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因修改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同时,各类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服从规划,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新的“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和规范各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流程,确保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