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4.7.2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县(市、区)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乡镇民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4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和市民政局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5.1.2 市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提出灾情评估意见,向市政府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通报。
5.1.3 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应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市民政局及时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向有关单位和地方通报;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被困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