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金补助
(一)项目投资:水库除险加固平均投资额度,小㈠型水库按列入省级的项目每座约 40万元,未列入的项目先实行应急加固每座约30万元;小㈡型水库每座约15万元。
(二)补助标准:按列入省级计划、列入市级计划和未列入计划分为三个档次。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其中小㈠型水库,由省补20万元、市补7万元、县(市、区)、乡镇自筹13万元以上,小㈡型水库由省补8万元、市补3万元外、县(市、区)、乡镇自筹4万元以上;列入市级补助的项目,其中小㈠型水库项目,由市补10万元、县(市、区)、乡镇自筹20万元以上,小㈡型水库由市补7万元,县(市、区)、乡镇自筹8万元以上;未列入省、市计划的经营性水库由各相关县(市、区)督促业主自行投入资金除险加固,省、市不予补助。除省补资金专款专项使用外,市级补助资金允许县(市、区)在本年度项目内调剂使用(详见附表)。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内容
1、计划管理。每年6月1日前,由各县(市、区)水利局根据市水利局下达的年度除险加固任务数,填写“宁德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市级补助项目申报表”,报市水利局审批。
2、前期工作
⑴初步设计:列入省级补助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省级补助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小㈠型)或编制除险加固方案(小㈡型),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或编制除险加固方案应包含安全鉴定内容,同时应做好必要的地质勘探工作。
⑵审批:小㈠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方案由市水利局审批,小㈡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方案由各县(市、区)水利局审批。
3、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小型水库险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各级补助和自筹的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4、建设管理
⑴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分别对各自管理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⑵实行项目法人制。业主或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作。
⑶实行招投标制。必须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或议标,选择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