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2008年节能监测的通知
(皖经资源函〔2008〕492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有关企业:
节能监测是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或行业、地方规定)和能源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测试和评价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2008年全省节能工作要点》(皖政办〔2008〕17号)的要求,现将2008年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监测内容
1、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包括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员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等;
2、2007年度企业综合能耗及主要产品的单位能耗,实际节能量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3、主要耗能设备(工业锅炉、热力输送系统、企业供配电系统、三相异步电动机)的能效;
4、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产品情况;
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统计情况。
二、监测机构和被监测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全省监测能力以及各监测机构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承担2008年监测任务的机构为安徽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淮北市节能中心、淮南市节能中心、安徽省方园质量技术评价中心;2008年被监测企业为安徽海丰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5户重点用能企业。
具体的监测任务分工如下:安徽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承担六安、巢湖、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池州、宣城等市21户企业的节能监测。淮北市节能中心承担淮北、宿州、蚌埠、滁州等市12户企业的节能监测。淮南市节能中心承担亳州、阜阳等市6户企业的节能监测。安徽省方园质量技术评价中心承担合肥、淮南等市6户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1、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监测所需的企业设备台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和拒绝。
2、节能监测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监测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机构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节能规范、技术标准,保证节能监测的公正、科学、有效。